证据先行保存
发表时间:2017-09-20 17:29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实施主体
稽查局。
三、适用条件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四、适用对象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稽查案件当事人。
五、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