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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处罚款事项
发表时间:2017-09-20 17:30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实施主体

主管税务机关、稽查局。

三、适用条件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适用对象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

五、措施终止

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了罚款的,税务机关立即停止加处罚款。

六、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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