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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号:珠府函〔2017〕387号
发文日期:2017-12-28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经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关于同意各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第一批)的复函》(粤财法〔2017〕36号),我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作出了调整(详见附件)。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珠府〔2008〕30号)同时废止。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参照本通告执行,对已多缴税款的,可抵扣下年度税款或予以退税,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地税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