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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关于修订《珠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号:珠地税发〔2017〕11号
发文日期:2017-01-23

横琴新区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分)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分)局、珠海市各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一步鼓励、引导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5〕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2016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和市科工信局重新联合修订了《珠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017年1月23日      
 

珠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以下简称加计扣除)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5〕38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2016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上述企业是指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第三条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第四条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第二章 研究开发费用归集


    第五条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六条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
  (一)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二)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四)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本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研发费用的归集
  (一)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多项研发活动费用的归集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三)特殊收入的扣减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四)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五)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第八条  特殊事项的处理
  (一)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二)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三)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四)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第三章 研究开发费用备案

   
  第九条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97号公告》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完成备案: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第十条  企业应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第四章 加计扣除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第十三条  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一)鉴定组织形式
  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加计扣除优惠事项后续管理工作中,对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向企业发出《研究开发项目异议告知书》(附件8),由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分别向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发函转请鉴定。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前年度已经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由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具体受理部门为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二)鉴定填报条件
  企业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申请,并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研究开发项目异议告知书》。
  (三)鉴定填报程序
  1.填报形式。研究开发项目鉴定采取网上填报的形式。需要鉴定的企业直接登录“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http://ywgl.zhcz.gov.cn/),在“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填报模块进行在线填报。
  2.注册。已注册的企业使用原有账号进行填报和管理。首次使用管理平台的企业应先注册,获得企业管理员用户账号和密码,并用该账号开设项目申报人账号。
    3.填报材料。填报企业用项目申报人账号通过管理平台在线填写并网上提交规定的填报材料。为方便企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转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鉴定需提交的资料中,属于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和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资料部分,由企业扫描后,随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鉴定要求企业报送的资料一并提交至管理平台。上传的项目材料由填报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项目申报人完成所有需要填写的信息和附件后,由企业系统管理员一次性提交管理平台完成填报。
  (四)鉴定组织流程
  1.受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网上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通过管理平台向企业反馈是否受理的审查结果。
  2.项目鉴定采用专家网上评审形式。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按照技术领域对项目进行分组,抽取专家成立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鉴定,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3.项目鉴定完成后,由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统一向税务机关通报,企业可网上查询、打印鉴定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国家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界定条件进行调整时,本管理办法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起执行。《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2014〕4号)停止执行。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3.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4.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5.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6.“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7.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8.研究开发项目异议告知书

          9.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表

          10.鉴定填报材料目录及要求

          11.研究开发项目异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