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法制事务事项
受理渠道:稽查局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法规处
申请税务人员回避处理业务适用于税务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处理。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当事人认为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如果法律法规允许当事人复核一次,税务机关应当准许。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附件一第三条,附件一第九条、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八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第七条;
5.《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受理→审批→被申请回避人员所在部门发放。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对于符合的,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处理意见;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12366-2
该事项不能在电子办税渠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