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法制事务事项
受理渠道:行政复议机关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法规处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其要求合理,可以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五十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全文
纳税人申请办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审批→复议机关发放。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在复议决定做出之前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12366-2
该事项不能在电子办税渠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