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2准予撤回复议申请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5-09-22信息来源:法规处 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法制事务事项

受理渠道:行政复议机关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法规处

【办理条件】

准予撤回复议申请是指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报送材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报送材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
2.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微信、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未开通数字及未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理税(费)业务后,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版材料。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第三十八条,四十二条第(一)款 
    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七十一条、第八十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全文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理、处理→发放终止行政复议决定。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在复议决定做出之前办结;不符合的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表证单书】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2366-2

【二维码】

该事项不能在电子办税渠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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