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法制事务事项
受理渠道:行政复议机关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法规处
准予撤回复议申请是指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第三十八条,四十二条第(一)款
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七十一条、第八十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全文
纳税人申请→受理→审理、处理→发放终止行政复议决定。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在复议决定做出之前办结;不符合的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12366-2
该事项不能在电子办税渠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