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法制事务事项
受理渠道:行政复议机关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法规处
【申请范围】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资格认定行为。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四)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
【办理条件】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一)属于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二)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三)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四)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五)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六)符合下述第二点及第三点规定的条件。
(七)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八)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三、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各级地方税务局
【联系方式】
12366-2
1.复议申请对应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性文书复印件
重要提示:
1.申请人采取口头方式提交复议申请的还应提供A12010《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