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法制事务事项
受理渠道:税务法规部门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法规处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指税务机关拟对公民处以2000元(含)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以上的罚款,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送达行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当事人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的,依法审查受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组织实施听证。
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附件一第三至第十九条。
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审核实施。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齐全的,即时受理,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
不收费
12366-2
该事项不能在电子办税渠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