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1.“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不包括煤炭、石油、天燃气)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2.凡开采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
3.“资源税管理证明”可以跨省、区、市使用,须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同使用(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使用营业执照)。
1.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重要提示:
1.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合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