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1.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包括户口本、法院文书或公证书等)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的合法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
4.《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纳税人申请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限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无
不收费
12366-2
该事项不能在电子办税渠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