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1.转让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2.离婚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的合法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4.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其他法院生效文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纳税人申请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限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无
不收费
12366-2
该事项不能在电子办税渠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