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国际税务处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是指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二)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当自行判断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如实申报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三)非居民可享受但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因未享受该本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可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自行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同时提交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及补充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说明。
(四)非居民纳税人在享受协定待遇后,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应当在下一次纳税申报时或扣缴义务人在下一次扣缴申报时重新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非居民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在自行申报情况下,应当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立即停止享受相关协定待遇,并按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申报纳税。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应当立即告知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得知或发现非居民纳税人不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应当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五)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六)非居民企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在纳税申报时自行报送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报送以下报告表和资料:
1.《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3.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个人,可以缔约对方政府签发的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5.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需提交的证明资料;
6.非居民纳税人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根据协定条款的不同,分别按如下要求报送报告表和资料:
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退休金条款待遇,或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应当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纳税申报时,或者由扣缴义务人在有关纳税年度首次扣缴申报时,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演艺人员和运动员、其他所得条款待遇的,应当在每次纳税申报时,或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扣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八)2015年11月1日之前,非居民企业之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并准予享受协定待遇的,继续执行到有效期期满为止。
1.A03055《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原件
2.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国际运输相关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法人证明代替,个人可以护照复印件代替)原件
重要提示:
1.非居民纳税人能够提供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还应提供非居民纳税人自行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原件;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