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困难情形发生后,于规定期限内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应当于年度终了后规定期限内,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原件
3.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复印件
4.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原件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第六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第十四条至二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核准税务机关核准→税务机关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限时办结(核准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20个工作日;核准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30个工作日;核准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60个工作日;经核准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12366-2
该事项不能在电子办税渠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