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按照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注:涉及的其他税种,见相关税种详细描述。
1.不动产租赁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2.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或政府部门等代征单位受理。
税务机关或政府部门等代征单位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无
不收费
12366-2
该事项不能在电子办税渠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