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注:涉及的其他税种,见相关税种详细描述。
1.房地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的合法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不动产销售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重要提示:
1.其他个人还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如果是香港、澳门居民提供《通行证》、台湾省籍人员提供《台胞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如果没有上述证明资料的,提供“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有关身份证明资料
2.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还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