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非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1.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时应提供A06677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