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1.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提供A06556《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原件;房地产销售明细表原件;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原件;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