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6-07-14信息来源:税政一处 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办理条件】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报送材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报送材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
2.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微信、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未开通数字及未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理税(费)业务后,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版材料。

1.A06106《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原件

重要提示:

1.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及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还应提供A06549《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