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二处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