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二处
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合伙企业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