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国际税务处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按核定利润率,以及按经费支出、成本费用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享受税收协定不构成常设机构待遇、享受税收协定或其他类协定的国际运输免税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年度申报免税收入时报送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1.A0665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原件
重要提示:
1.享受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的非居民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适用核定征收)时还应提供A03055《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原件;A03060《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A表)》原件;A0306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B表)》原件;A0306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C表)》原件;A0306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D表)》原件;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原件;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国际运输相关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法人证明代替,个人可以护照复印件代替)原件;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