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国际税务处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按核定利润率,以及按经费支出、成本费用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预缴税款。
享受税收协定不构成常设机构待遇、享受税收协定或其他类协定的国际运输免税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年度申报免税收入时报送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1.A0665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原件
重要提示:
1.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时还应提供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原件;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