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9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6-07-14信息来源:国际税务处 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国际税务处

【办理条件】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按核定利润率,以及按经费支出、成本费用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预缴税款。 

享受税收协定不构成常设机构待遇、享受税收协定或其他类协定的国际运输免税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年度申报免税收入时报送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报送材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报送材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
2.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微信、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未开通数字及未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理税(费)业务后,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版材料。

1.A0665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原件

重要提示:

1.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时还应提供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原件;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