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国际税务处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正常经营的,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者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及附表、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当年度的所得税年报: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己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己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1.A06078《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原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原件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
重要提示:
1.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时还应提供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原件;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