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国际税务处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在中国境内取得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所得并实行指定扣缴的非居民企业,在无扣缴义务人情况下或其他原因需自行向税务机关按次或按期申报其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重要提示:
1.享受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的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还应提供A03055《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原件;A03060《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A表)》原件;A03061《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B表)》原件;A0306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C表)》原件;A0306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D表)》原件;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原件;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原件;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国际运输相关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法人证明代替,个人可以护照复印件代替)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