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二处
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或不再持续经营,需依法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居民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重要提示:
1.被分立企业还应提供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被分立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