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重要提示:
1.本税款所属期发生的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的纳税人。不同的货币名称类的保险业务根据分账制原则填写不同的表还应提供A06053《保费收入明细表》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