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损毁情形时,应当于发现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对发票丢失的,还应登报声明作废。
1.A02023《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原件
重要提示:
1.丢失发票的还应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原件及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