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如果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1.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已开具发票各联次原件
3.作废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作废代开发票。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无
不收费
12366-2
该事项不能在电子办税渠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