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基础管理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法规处,税政一处,税政二处,国际税务处,规费处
因相关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纳税人不再符合税务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取消其已认定的税务认定资格。
1.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三十条
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认定资格取消通知)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税收认定资格取消通知);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无
不收费
12366-2
该事项不能在电子办税渠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