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申请取消税务认定资格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6-08-12信息来源:法规处,税政一处,税政二处,国际税务处,规费处 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基础管理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法规处,税政一处,税政二处,国际税务处,规费处

【办理条件】

 因相关情况发生变化致使纳税人不再符合税务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取消其已认定的税务认定资格。

【报送材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报送材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
2.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微信、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未开通数字及未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理税(费)业务后,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版材料。

1.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三十条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认定资格取消通知)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税收认定资格取消通知);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表证单书】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2366-2

【二维码】

该事项不能在电子办税渠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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