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一处,税政二处,国际税务处,规费处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核定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核定业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7号)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税务机关发放。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12366-2
该事项不能在电子办税渠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