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基础管理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税政二处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9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第四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公示→税务机关发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12366-2
该事项不能在电子办税渠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