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个体工商户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1.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六条;
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六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附件1;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二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12366-2
该事项不能在电子办税渠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