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成本费用法)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6-06-29信息来源:征管科技处 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个体工商户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办理条件】

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成本费用法),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其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纳税人执行期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基础上,依据典型调查确定的每一行业所得率(不同于应税所得率,类似于企业的经营毛利率)标准,确定其定额的一种计算方法。定期定额户如未能全面提供或提供的主要成本费用支出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地域纳税人的最低成本费用标准进行核定。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对于国、地税共管户,原则上应根据国税机关核定的销售额确定其定额,但为兼顾各地国、地税部门管理方式和信息化程度等方面的差异,地税机关也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共管户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报送材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报送材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
2.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微信、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未开通数字及未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理税(费)业务后,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版材料。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4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9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

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8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全文;

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5号)全文。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核定→公示→核准→送达→公布。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30日内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表证单书】

【办理时间】

  各地税务机关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2366-2

【二维码】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个体工商户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办理条件】

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成本费用法),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其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纳税人执行期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基础上,依据典型调查确定的每一行业所得率(不同于应税所得率,类似于企业的经营毛利率)标准,确定其定额的一种计算方法。定期定额户如未能全面提供或提供的主要成本费用支出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地域纳税人的最低成本费用标准进行核定。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对于国、地税共管户,原则上应根据国税机关核定的销售额确定其定额,但为兼顾各地国、地税部门管理方式和信息化程度等方面的差异,地税机关也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共管户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4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9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

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8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全文;

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5号)全文。

【报送材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报送材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
2.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微信、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未开通数字及未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理税(费)业务后,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版材料。

【办理流程】

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核定→公示→核准→送达→公布。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30日内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表证单书】

【操作内容】

电子办税渠道

步骤1(纳税人完成)

      方式1: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征收—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申请: 点击【办理】按钮进入申请界面;填写申请表单和需报送的附列资料,核实无误后点击【下一步】;生成PDF后核实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已办理CA纳税人在页面的最下方的【纳税人数字签名】区域进行签章。 (注意事项:该事项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为国地税联合事项。)
             方式2: 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认定/核定类—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 点击【办理】,进入页面后填写表格,点击【生成报表】,生成pdf后核定无误后,点击【提交】”“该事项在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只能申请地税部门的定期定额核定。

步骤2(税务人员完成)

步骤3(税务人员完成)

步骤4(税务人员完成)

步骤5(税务人员完成)

步骤7(税务人员完成)

步骤8(税务人员完成)

办税服务厅渠道

步骤4(税务人员完成)

步骤5(税务人员完成)

步骤7(税务人员完成)

步骤8(税务人员完成)

【事后查询】

电子办税渠道

方式1

      步骤1(纳税人完成) :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事项办理—事项进度查询: 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在选择事项后点击查看,可查看该事项具体明细。

方式2

      步骤1(纳税人完成) : 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微办税—企业办税—办理进度查询: 直接查询或者输入事项申请号来进行查询 (注意事项:对于绑定用户,进入到申请进度查询页面,直接显示所有申请事项的进度状态;对于非绑定用户,进入到申请进度查询页面,需要输入事项申请号进行查询。)

方式3

      步骤1(纳税人完成) : 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待办提醒—办理事项状态: 选中事项名称,点击操作-查看,可查看事项具体明细。

【业务补偿】

电子办税渠道

步骤1(纳税人完成)

      方式1: 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认定/核定类—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 本功能自身支持补偿,提供变更定期定额核定,需要变更定期定额核定的纳税人可以重新提交申请。
             方式2: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征收—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申请: 本功能自身支持补偿,提供变更定期定额核定,需要变更定期定额核定的纳税人可以重新提交申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