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仅限证书用户)、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合并分立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纳税人合并分立报告分为纳税人合并报告和纳税人分立报告两种情况,其中合并又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又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1.合并
吸收合并,被吸收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吸收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新设合并,原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新设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2.分立
存续分立,原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新分立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新设分立,原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新分立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开通数字证书和已纳入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报备的,可免提供纸质资料。
1.开通数字证书、纳入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无需报送纸质资料。应提供A01031《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原件;合并、分立的批准档或企业决议原件及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