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报备的,涉税信息一次报送,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共享。
5. 开通数字证书和已纳入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报备的,可免提供纸质资料。
1.由地税受理的财务制度备案;开通数字证书、纳入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无需报送纸质资料。应提供A01038《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原件;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