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5-09-22信息来源:征管科技处 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办理条件】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报备的,涉税信息一次报送,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共享。

5. 开通数字证书和已纳入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报备的,可免提供纸质资料。

【报送材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报送材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
2.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微信、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未开通数字及未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理税(费)业务后,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版材料。

1.由地税受理的财务制度备案;开通数字证书、纳入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无需报送纸质资料。应提供A01038《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原件;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