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 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发票。
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复业登记,涉税信息一次报送,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共享。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六条;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9号)全文;
5.《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公告》(2017年第4号)。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返还代保管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发票领用簿》及发票。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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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 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发票。
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复业登记,涉税信息一次报送,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共享。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六条;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全文;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9号)全文;
5.《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公告》(2017年第4号)。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机关受理→返还代保管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发票领用簿》及发票。
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电子办税渠道
步骤1(纳税人完成)
方式1: 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登记类—双定户停业、复业—双定户复业: 点击“双定户复业”菜单的【办理】,系统将进行以下校验,校验通过后,填写复业单证签收表,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单证签收数量,填写经办人、经办人联系电话,点击【生成报表】,确认信息误后,进行电子签章后,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系统生成回执。 (注意事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适用停业、复业,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方式2: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复业登记: 点击【复业登记】菜单的【办理】,系统将进行以下校验,校验通过后,填写复业单证签收表,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单证签收数量,填写经办人、经办人联系电话,点击【生成报表】,确认信息误后,进行电子签章后,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系统生成回执。 (注意事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适用停业、复业,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步骤2(税务人员完成)
步骤3(税务人员完成)
电子办税渠道
方式1
步骤1(纳税人完成) : 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待办提醒—办理事项状态: 选中事项名称,点击操作-查看,可查看事项具体明细。
步骤2(纳税人完成) :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涉税查询—一户式查询—税务登记查询—停业复业登记查询: 在查询条件输入【查询日期起至】,点击【查询】
方式2
步骤1(纳税人完成) : 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微办税—企业办税—办理进度查询: 直接查询或者输入事项申请号来进行查询 (注意事项:对于绑定用户,进入到申请进度查询页面,直接显示所有申请事项的进度状态;对于非绑定用户,进入到申请进度查询页面,需要输入事项申请号进行查询。)
方式3
步骤1(纳税人完成) :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事项办理—事项进度查询: 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在选择事项后点击查看,可查看该事项具体明细。
电子办税渠道
步骤1(纳税人完成)
方式1: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复业登记: 点击【复业登记】菜单的【办理】,系统将进行以下校验,校验通过后,填写复业单证签收表,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单证签收数量,填写经办人、经办人联系电话,点击【生成报表】,确认信息误后,进行电子签章后,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系统生成回执。 (注意事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适用停业、复业,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方式2: 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登记类—双定户停业、复业—双定户复业: 点击“双定户复业”菜单的【办理】,系统将进行以下校验,校验通过后,填写复业单证签收表,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单证签收数量,填写经办人、经办人联系电话,点击【生成报表】,确认信息误后,进行电子签章后,点击【提交】;提交成功后系统生成回执。 (注意事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适用停业、复业,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