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广东地税电子办税服务厅(仅限证书用户)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全省通办:是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一方受理后将纳税人变更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
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的,涉税信息一次报送,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共享。
开通数字证书和已纳入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报备的,可免提供纸质资料。
该事项不适用实施“一照一码”的纳税人。
1.由地税受理的;取得电子证照的无需报送;开通数字证书、纳入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无需报送纸质资料。应提供A01011《变更税务登记表》原件;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