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2015-09-22信息来源:征管科技处 字号:
  • 实体办税大厅办税指南
  • 电子办税指南
口令密码用户,提交纳税人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后,需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在限期内向税务机关口令密码用户。

【事项类别】

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办理条件】

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的。

【报送材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报送材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
2.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微信、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未开通数字及未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理税(费)业务后,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版材料。

1.A01003《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原件

2.纳税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重要提示:

1.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还应提供项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