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大类:纳税服务事项
受理渠道:办税服务厅
管理服务对象:单位纳税人
全省通办:否
省局主管处室:征管科技处
单位纳税人(含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包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3.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申报转办单位纳税人登记的。
5.纳税人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单位纳税人登记,一方受理后将纳税人登记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
该事项不适用实施“一照一码”的纳税人。
1.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重要提示:
1.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及成员企业还应提供A06617《定点联系企业名册信息表》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