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发生的当天。根据上述三条规定,消费者和商家作为交易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商家提供的服务已经完成,应税行为已经发生,产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已符合营业收入确认条件,商家应当在消费者消费完成时开具发票。对不按《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依法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