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参保重复(在异地已参保),现退社保。该员工工资已计入费用,报企业所得税时,此笔费用是否要做调增处理?还有应返员工全额还是个人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现又收到退保费,该保险费用并未实际支付出去,前期列支的费用,需要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