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众参与 > 在线咨询 > 咨询热点 > 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范围内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7-10-10 13:08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则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标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相关文章
  • 相关下载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