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开(筹)办费,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即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但两种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开(筹)办费,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即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但两种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