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要求,决定开展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此项活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C、D四级,每年度为一个考核周期,本次信用评价活动考核周期为2014年,评价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不纳入本次评价范围。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范围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期限连续计算。
二、2015年4月中旬,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评审委员对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级别的纳税人通过珠海国税局、珠海地税局门户网站等宣传媒体上公告。
三、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依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并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不断拓展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
纳税信用评价的详细事项,请登录珠海国税网(http://zh.gd-n-tax.gov.cn)珠海地税网(http://zh.gdltax.gov.cn),查阅有关规定。市国税局咨询电话:12366—1,市地税局咨询电话:12366—2。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17日
文档附件:
纳税信用评价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