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群
省局
直属分局
广州
珠海
汕头
佛山
韶关
河源
梅州
惠州
汕尾
东莞
中山
江门
阳江
湛江
茂名
肇庆
清远
潮州
揭阳
云浮
横琴新区
顺德
南沙
首 页
信息公开
办税服务
缴费服务
公众参与
税收宣传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众参与
>
在线咨询
>
咨询热点
>
车船税
营改增之后,保险公司的代收代扣的车船税是怎么规定的?
打印本页
发表时间: 2016-07-12 09:0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珠海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
字号:
大
中
小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含车船税合计等,作为纳税人报账凭证。含车船税合计是指,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与车船税合计(含税额和滞纳金)之和。
所以,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按此文件处理。
【
返回顶部
】 【
打印页面
】 【
关闭本页
】
标签
分享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
相关下载
回到
顶部
展
开
边
栏
政务
微信
横琴地方税务局
关注·微信
政务
微博
横琴地方税务局
关注·微博
手机版
横琴地方税务局
关注·手机版
APP
扫描下载客户端
智能
咨询
百度
政务
回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