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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知识问答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7-08-02 10:55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珠海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 字号:

1问:该项优惠政策有执行年限的规定吗?

   答:对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执行年限为3年,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2问:该项优惠政策在税率方面有什么变化?

   答: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问: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的物流企业适用于该项优惠政策?

   答:需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仓储或运输其中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的专业物流企业;(2)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4问: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需符合哪些要求?

   答:需符合: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

 

5、问:仓储设施用地包括哪些?

   答: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6、问: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是否属于该项优惠政策规定的优惠范围?

   答:不属于,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问: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是否属于该项优惠政策规定的优惠范围?

   答:不属于,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8、问:该项优惠政策通知之前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是否可以抵扣或退还?

   答:可以,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9、问: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需要,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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