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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知识问答
打印本页发表时间: 2017-08-01 10:53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珠海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 字号:

1、问: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问: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3、问: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4、问: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是否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是否还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答:是的。

 

5、问: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应如何抵扣其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

   答:该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该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6、问: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其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是否可以享受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政策?

   答: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7、问: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了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若其中有一个或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正办理注销清算,而天使投资个人的投资额70%尚未抵扣完,应当如何处理?

   答: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8、问:法人合伙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以合并计算其可抵扣投资额和分的的所得吗?

   :法人合伙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还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9、问:《通知》里所说的投资额是是认缴投资额还是实缴投资额?

   答:《通知》中所称的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

 

10、问:《通知》中所指的投资满2年应从何时算起?

    答:《通知》满2年是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投资时间从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算起。

 

11、问: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伙人是否要求其实缴出资需满2年?

    答:对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政策仅强调合伙创投企业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取消了对合伙人对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须满2年的要求,简化了政策条件,有利于企业准确执行政策。

 

12、问: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研发费用比例标准的计算,是两个年度分别计算还是合并计算?

    答:按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计算。

 

13、问:《通知》中第三条第(三)项所指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出资比例应当如何计算?

    答:由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的,在投资满2年的当年就可享受试点政策,因此将计算出资比例的时点确定为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对同一年满2年的投资统一计算,简化计算方法,减轻企业办税负担。


14、问:享受该项税收优惠事项是否需要向税务部门申请备案?

    答:是的。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和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向企业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天使投资个人应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15、问:享受《通知》优惠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若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存在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16、问:《通知》的相关规定自何时执行?

    答、本通知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11日起试点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71日起试点执行。

 

17、问:创投企业在政策执行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通知》执行后满2年时,能否享受该项减税政策?

    答:《通知》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

 

18、问:《通知》试点地区有哪些?

    答: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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