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内个人清缴社保费业务
(一)办理条件
缴费单位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产生欠费,单位和参保职工均可申请办理单位内个人清缴社保费业务。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三)所需材料(所有复印件统一要求A4纸规格,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企业和个体户须加盖公章,个人须由本人签名。)
1.参保人申请“单位内个人清缴社保费”业务所需材料:
(1)《单位内个人清缴社保费业务申请表(个人申请适用)》;
(2)参保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缴费单位申请“单位内个人清缴社保费”业务所需资料:
《单位内个人清缴社保费业务申请表(单位申请适用)》,加盖单位公章。
(四)办理流程及办理地点
办理步骤 | 业务项目 | 办理地点 |
第一步 | 备齐资料,提出申请 | 办税服务厅 |
第二步 | 清缴社保费 |
(五)办理时限说明(在资料齐全、准确等正常情况下)
办理时限:30分钟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AM) 下午(1:30-5:00PM)
(七)联系方式
12366-2
(八)备注
1.单位内个人清缴社保费业务办理,只针对缴费单位已申报的社保费欠费数据(法人代表的欠费数据除外),需同时清缴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
2.参保人申请办理“单位内个人清缴社保费”业务的,无需负担社保费滞纳金;缴费单位申请办理“单位内个人清缴社保费”业务的,必须同时一并清缴滞纳金。
二、社保欠费冲账业务
(一)办理条件
缴费单位发生已申报且未清缴的重复申报和虚报数据时,可以向办税服务厅申请冲账。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三)所需材料(所有复印件统一要求A4纸规格,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企业和个体户须加盖公章,个人须由本人签名。)
1.《社保欠费冲帐业务申请表(个人适用)》;
2.参保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欠费单位已依法终止,且税务登记状态、社保登记状态均不为“正常(停业)”的应提供);
4.《社会保险欠费告知书》(需要转出社会保险关系的应提供);
5.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因死亡需要结算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应提供);
6.社保部门出具的《珠海市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核定单》(已核准领取养老待遇,但其它险种有欠费的应提供);
7.异地的参保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欠费时段在异地已参保缴费的应提供);
8.单位已离职人员需提供用人单位终止用工登记表或经劳动局认定的劳动合同(单位办理内部分人员冲账应提供)。
单位全员申请欠费冲账适用:
1.《社保欠费冲账业务申请表(单位适用)》
2.单位提供书面申请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所需资料
(四)办理流程及办理地点
办理步骤 | 业务项目 | 办理地点 |
第一步 | 备齐资料,提出申请 | 办税服务厅 |
第二步 | 欠费冲账 | 社保费管理办公室 |
(五)办理时限说明(在资料齐全、准确等正常情况下)
不需转办的30分钟,需转办的2个工作日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AM) 下午(1:30-5:00PM)
(七)联系方式
12366-2
(八)备注
1.“社保费欠费冲帐业务”原则上应由参保人亲自办理。如需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2.“社保欠费冲帐业务”所需资料第3项中的欠费单位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盈利性组织的,提供原批准登记成立机关出具的注销(解除)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已破产的,提供法院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声明:本指南仅供参考,若与实际操作规程(含所需资料)不一致的,以实际操作规程(含所需资料)为准,同时请纳税人拨打本地税务咨询热线0756-12366-2反映相关情况,以便及时完善。
文档附件:
单位内个人清缴社保费业务申请表(单位申请适用)
单位内个人清缴社保费业务申请表(个人申请适用)
社保欠费冲帐申请表(个人申请适用)
社保欠费数据冲帐业务申请表(单位申请适用)